(2016)川2081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瑞丰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瑞丰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瑞丰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西峰岭。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国,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旗,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中段126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瑞丰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实际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的房产、车辆、存款、股份和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无结果。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