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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527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武某,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庭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秀芬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