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527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武某,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庭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秀芬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