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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文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1992号罪犯李文刚,男,生于1988年9月19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文刚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周应彪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