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执监96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浦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96号浦以明:你向我院申诉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山法院)执行周志龙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依据(2011)惠刑初字第0005号]一案,惠山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情形,民事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我院督促该案尽快执行。我院经审查查明,本案惠山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4)惠执字第0359号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周志龙在无锡市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向金融机构、房产、汽车登记机构等进行普查,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后将本案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签收委托函,惠山法院随后向你送达了案件委托执行通知书,告知了委托执行情况。惠山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对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院已发函惠山法院,要求其做好以下工作:1.对该案恢复执行,加大执行力度。2.你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向执行的法院提出申请,供法院审查。相关事宜你可直接与惠山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