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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范保河与苗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列入失信人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430-1号本院在执行范保河与苗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苗金广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如下:将苗金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应。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