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范保河与苗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列入失信人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430-1号本院在执行范保河与苗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苗金广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如下:将苗金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应。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