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连东与宋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东,宋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高连东。被执行人宋秀敏。本院在执行高连东与宋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802民初4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3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志献审 判 员 程劲光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天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