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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胜、汪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汪丽萍,浙江淡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异4号异议人:李胜,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建德市。异议人:汪丽萍,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建德市。异议人:浙江淡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富泽村。法定代表人:李胜。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号-9、10、11、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淡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建设合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汪丽萍、胡晓、胡特能、胡惠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淡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汪丽萍认为本院作出的查封措施属超标的查封,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异议人又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异议审查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审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浙江淡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汪丽萍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