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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宗禅与新疆西部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禅,新疆西部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禅,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焉耆县。被执行人:新疆西部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代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乌劳人仲裁字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6745.3元,执行费1351.1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