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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宋硕、贾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宋硕,贾洪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初885号原告:刘伟,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宋硕,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贾洪义,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宋硕丈夫。原告刘伟与被告宋硕、贾洪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硕、贾洪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诉称,2014年,被告宋硕、贾洪义分三次向其借款20万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2分,并口头约定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本息未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支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刘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2、2016年9月26日借款人宋硕、贾洪义出具借条原件一份。被告宋硕、贾洪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无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伟与被告宋硕为亲戚关系,被告宋硕、贾洪义为夫妻关系。被告宋硕和贾洪义以投资建房急需用钱为由,分别于2014年6月份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2014年12月份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2015年3月份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借款时二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息2分计息。2016年9月26日年,经原告多次追要,原被告之间对以上三笔借款利息进行清算,由被告宋硕、贾洪义把之前所欠利息全部结清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伟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宋硕贾洪义2016.09.26”。被告宋硕、贾洪义均在借条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宋硕、贾洪义仅支付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的利息12000元,其他本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伟为证明被告宋硕、贾洪义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宋硕、贾洪义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二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然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宋硕、贾洪义归还借款200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被告被告宋硕、贾洪义已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的利息12000元,故二被告应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照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被告宋硕、贾洪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硕、贾洪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070元,由被告宋硕、贾洪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亚丽审??判??员????马跃富人民陪审员 ????吴嘉龙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苏冠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