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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6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晓文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辽02刑更62号罪犯张晓文,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瓦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晓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2017年3月7日执行机关以该犯需要重新调查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情况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罪犯张晓文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张晓文减刑建议。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