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8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曾红光、张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光,张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曾红光,男,1969年12月0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张淑林,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万安县。申请执行人曾红光与被执行人张淑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曾红光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偿30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未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小  丽审 判 员 郭  士  明助理审判员 ���彭林凯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