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与被告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叶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第1291号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80号欧洲城16栋。负责人:周松柏。被申请人:叶辉,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与被申请人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燕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