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兰勇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505号被执行人兰勇军,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兰勇军集资诈骗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兰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