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2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振虎、卢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虎,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振虎,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卢红,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虎与被执行人卢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病故,申请执行人李振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