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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XXX与刘权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权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330号原告:XXX,男。被告:刘权开,男。原告XXX与被告刘权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刘权开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申请对被告刘权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刘权开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启荣人民陪审员  辛卫平人民陪审员  陈焕林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