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02执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被执行人杨宝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黑1102执第68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男,1943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宝昌,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与被执行人杨宝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宝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人民币6,720.00元,余款及立即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李志文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执行员  刘大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