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圣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圣鼎置业有限公司,宋宏建,宋宏宾,郑州凯隆塑业有限公司,范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0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宋宏建,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宋宏宾,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凯隆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范兴海,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关于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圣鼎置业有限公司、宋宏建、宋宏宾、郑州凯隆塑业有限公司、范兴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6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圣鼎置业有限公司、宋宏建、宋宏宾、郑州凯隆塑业有限公司、范兴海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博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公司、宋宏建、宋宏宾、郑州凯隆塑业有限公司、范兴海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510.18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6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霄珍审判员 李旭辉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