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959昆山德锐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太仓慧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德锐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太仓慧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959号申请人昆山德锐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张浦镇新悦花园2号楼12室,机构代码:58234156-8。被执行人太仓慧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31号,机构代码:56914448-X。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13171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无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