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平聚敏与位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聚敏,位贺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1239号原告平聚敏,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位贺南,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平聚敏诉被告位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位贺南借原告现金8265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收到条各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本院认为,被告位贺南借原告现金82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位贺南偿还借款本金82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可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位贺南偿还原告平聚敏借款本金8265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位贺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桂玲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