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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周显杰、周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周显杰,周义山,周显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8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福,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周显杰,男。被告:周义山,男。被告:周显家,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被告周显杰、周义山、周显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显杰、周义山、周显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显杰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周义山、周显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显杰于2012年12月12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3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2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确定。被告周义山、周显家签字承担该笔借款人的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最高额1.5倍。合同签订后,被告周显杰在原告处取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要求依法审理。周显杰、周义山、周显家未作答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周显杰、周义山、周显家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3.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暨借款申请书;4.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5.周显杰银行卡交易明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依据被告提交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及《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暨借款申请书》,与三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周显杰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款采取可循环方式,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额度有效期)止,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借款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6月12日,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确定,按季结息,到期还款,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被告周义山、周显家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周显杰发放了30000元贷款,被告周显杰将该笔借款利息还至2015年9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被告周显杰、周义山、周显家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周显杰发放了30000元贷款,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无违约情形,被告周显杰在取得贷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周义山、周显家在被告周显杰逾期偿还借款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要求被告周显杰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要求被告周义山、周显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显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义山、周显家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周显杰、周义山、周显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曼曼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