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桂珍与姜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珍,姜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民初332号原告:郭桂珍,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香莱营乡马营村规划一路**号。身份证号:1304231972********。被告:姜寿山,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身份证号:。原告郭桂珍与被告姜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桂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寿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桂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4年姜寿山以生意资金周转不来为由向我借款,我于2014年起主要通过银行���帐的方式向姜寿山提供借款,因时间太久,具体借款情况记不清楚了,以银行的转帐记录为准,除了银行转帐,我还给过姜寿山10000元的现金,我通过银行转帐给姜寿山后,其也给我写过书面的收据。后我因生意需要资金,多次找到姜寿山要求还款,姜寿山找种种理由推脱,2016年2月15日我找到姜寿山要求还款,其把原先的三张借条更换成了一张借条。姜寿山有偿还能力,但就是故意拖延不偿还我的借款,我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姜寿山偿还我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姜寿山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郭桂珍提交有:1、收款收据原件一份共1页,内容为“收款收据今欠到郭桂珍现金贰拾贰万元整人民币贰拾贰万零仟零佰〇元〇角〇分(¥220000)经手人盖章:姜寿山”;2、帐号���名为62×××67郭桂珍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共3页;3、姜寿山出具借条一份共1页,内容为“姜寿山借现金伍万元整2014年3月17日姜寿山借款拾贰万元整2014年4月3号”。经郭桂珍申请我院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调取如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原件一份共1页;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银行卡取款凭条原件六份共3页;3、帐号户名为62×××67郭桂珍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共5页;4、账号户名为62×××1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共2页。郭桂珍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郭桂珍与姜寿山认识多年,自2014年起姜寿山以生意资金周转不来,向郭桂珍借款,郭桂珍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给付的形式借给姜寿山资金,期间姜寿山就2014年3月17日的5万元及2014年4月3日的12万元给郭桂珍出具过借条,后于2016年2月15日姜寿山给郭桂珍就之前的借款出具了总的借条,内容为“收款收据今欠到郭桂珍现金贰拾贰万元整人民币贰拾贰万零仟零佰〇元〇角〇分(¥220000)经手人盖章:姜寿山”。另查明,我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冀0423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姜寿山名下的位于临漳县××街××小区××区××楼××单元××室房产××套(保全价值2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桂珍出借资金给姜寿山,姜寿山给郭桂珍出具了借条,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郭桂珍要求姜寿山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郭桂珍要求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寿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桂珍借款本金22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162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共计6220元,由被告姜寿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献华审 判 员 李丽娟人民陪审员 焦 玥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