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朋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更129号罪犯马朋,男,1977年3月18日生,回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2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巍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马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涉案赃款110902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马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朋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四次,并被评为2016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积极代其履行退赃,现涉案赃款人民币110902元已全部退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