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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炳祥与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吴鹏飞、施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068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黄炳祥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吴鹏飞、施景:关于黄炳祥申请执行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吴鹏飞、施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生效的(2015)门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761.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景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黄炳祥与被执行人施景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施景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黄炳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门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