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1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玲霞与太湖县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玲霞,太湖县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121号之三申请人:朱玲霞,女,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太湖县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陈爱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太劳仲019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家 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