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某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铸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73-2号申请人某某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约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申请人某某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某铸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申请人某某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某某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撤销申请,终结(2017)豫0522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秀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