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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大连宝利来粮油有限公司、润德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大连宝利来粮油有限公司,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德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796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号。负责人:夏立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成,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志,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宝利来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号*层公建。法定代表人:丁兴忠。被告: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春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被告: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号**层。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被告:王德利,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被告大连宝利来粮油有限公司、润德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负担。审判长  林荣峰审判员  赵 虹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