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泽、段玉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段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泽,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执行人段玉东,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段玉东名下存款22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洪军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