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36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杨溯、马超、杨禧、吴秀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杨溯,马超,杨禧,吴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6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C2#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08203H(1-1)。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杨溯,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马超,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杨禧,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吴秀清,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5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溯、马超、杨禧、吴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溯名下的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