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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与郑建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郑建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7民初3916号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1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38912A。被告:郑建委,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与郑建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