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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杨杨、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1执122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杨杨、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康杨杨不能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康杨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