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素琴、陈顺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琴,陈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陈素琴,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顺富,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2017)浙1081民初26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顺富在(2017)浙1081执17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顺富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及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林建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