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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王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353号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5768170-9。法定代理人:王安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收费主任,住阿勒泰市。被告:王磊,男,40岁,汉族,住阿勒泰市。其他不详。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