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3-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豪韵特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豪韵特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第3868号申请执行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5楼502单元和3楼301B单元。被执行人:天津豪韵特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任庄工业园东侧厂房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豪韵特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