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珂与张永、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珂,张永,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刘珂,张永,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号原告:刘珂,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永,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刁怀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珂与被告张永,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