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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久宏与朱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久宏,朱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795号原告:梁久宏,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岩,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梁久宏与被告朱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梁久宏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久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久宏负担。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