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立钿、王宪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钿,王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方立钿,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王宪荣,男,1976年8月28日,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立钿与被执行人王宪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宪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宪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三月一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