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谭海涛与刘彪、何曼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涛,刘彪,何曼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40号原告:谭海涛,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彪,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何曼曼,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谭海涛与被告刘彪、何曼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谭海涛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海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