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立君、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立君,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蔡立君。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胡君。本院在执行蔡立君与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2017)浙1081执16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1351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澜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