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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常石平、赵海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石平,赵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6执82号申请执行人常石平,男,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赵海林,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执行常石平与赵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海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赵海林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交纳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炳勋审 判 员  杨彦波人民陪审员  武晓龙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