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鄄城县金桥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李安存、周桂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金桥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安存,周桂拴,李安茹,李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612号原告鄄城县金桥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忠振,职务:主任。地址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广善,山东鄄城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存,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周桂拴,女,196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安茹,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爱英,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鄄城县金桥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安存、周桂栓、李安茹、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鄄城县金桥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陈保让人民陪审员 任卫东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