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秋婵与陈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秋婵,陈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1993号原告:董秋婵,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陈小青,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董秋婵与被告陈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董秋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秋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