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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姚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姚文波,覃乐秀,唐刘锋,吴芳琴,王拥军,徐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负责人胡迎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文波,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乐秀,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刘锋,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芳琴,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拥军,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先珍,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拥军、徐先珍、唐刘锋、吴芳琴、姚文波、覃乐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拥军、徐先珍、唐刘锋、吴芳琴、姚文波、覃乐秀应给付借款本金25158.37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陈宗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