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彦玲与谢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玲,谢晓云,王彦玲,谢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518号原告:王彦玲,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谢晓云,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彦玲与被告谢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