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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卜晓军、卜凡有、李桂云与胡吉春、王秀琴、胡冬梅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晓军,卜凡有,李桂云,胡吉春,王秀琴,胡冬梅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495号原告卜晓军。原告卜凡有。原告李桂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文。被告胡吉春。被告王秀琴。被告胡冬梅。原告卜晓军、卜凡有、李桂云诉被告胡吉春、王秀琴、胡冬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永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凡有、李桂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文、卜晓军委托代理人刘国文,被告胡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琴、胡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晓军、卜凡有、李桂云诉称,原告卜晓军与被告胡冬梅于2014年3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卜晓军父母将结婚用品准备齐全,并通过媒人给付胡家彩礼8万元。后原告卜晓军与被告胡冬梅协议离婚,由三被告返还给三原告彩礼款8万元,当时返还2万元,胡吉春和王秀琴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了金额为6万元的欠据一张,后又返还4万元,尚欠2万元未返还。三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2万元。被告胡吉春辩称,卜晓军与胡冬梅协议离婚,双方经协商,由三被告返还三原告彩礼款8万元,当场给付现金2万元,胡吉春与王秀琴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6万元欠据一张,后陆续返还4万元,尚欠2万元未返还。现在没有钱,给不了。原告为证据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胡吉春与王秀琴于2014年10月30出具欠据一张。证明尚欠彩礼款2万元未返还。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据分析认定,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1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卜晓军与被告胡冬梅于2014年3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卜晓军父母将结婚用品准备齐全,并通过媒人给付胡家彩礼8万元。后原告卜晓军与被告胡冬梅协议离婚,由三被告返还给三原告彩礼款8万元,当场返还2万元,胡吉春和王秀琴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了金额为6万元的欠据一张,后又陆续返还4万元,尚欠2万元未返还。三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2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退礼事项无异议,被告承认尚欠彩礼款2万元未返还,现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彩礼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吉春、王秀琴、胡冬梅返还原告卜晓军、卜凡有、李桂云彩礼款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吉春、王秀琴、胡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