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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俊秀与被执行人王霞、蔺小军(2017)陕0822执2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秀,王霞,蔺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俊秀,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霞,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蔺小军,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秀与被执行人王霞、蔺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蔺小军在某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蔺小军在某单位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