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凤英诉被告金惟他(泉州)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维他(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金惟他(泉州)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维他(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799号原告:周凤英,女。被告:金惟他(泉州)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维他(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英诉被告金惟他(泉州)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维他(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9日,原告周凤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凤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周凤英交纳。审判员 邓 敬 海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贻秋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