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江西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何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何旭,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何旭,女,1970年11月9日,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国强,男,1972年1月23日,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江西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何旭、黄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何旭、黄国强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款49477.0元,承担执行费642.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947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黄国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4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