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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陈朝海申请执行卢仲彬权属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海,卢仲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57号申请人:陈朝海,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卢仲彬,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卢仲彬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楚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