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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中清与天津市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运动管理中心、天津市体育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清,天津市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运动管理中心,天津市体育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7392号原告:张中清,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荣,女,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运动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法定代表人:房兴立,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峰,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晴,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体育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克敏,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峰,基本情况同前。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晴,基本情况同前。原告张中清与被告天津市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运动管理中心、天津市体育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将案由变更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张中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曲棍球依法恢复档案的完整性;2、判令二被告给原告恢复干部身份;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差额35707.5元。如果二被告无法给原告恢复干部身份,则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以后20年的工资差额317400元,合计为353107.5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退休,退休前是韩家墅训练基地车队队长,应为正科级。且原告自1994年担任韩家墅训练基地办公室副主任,1996年担任韩家墅曲棍球领队,1998年担任韩家墅训练基地跆拳道领队,2001年为韩家墅训练基地车队队长,退休时本应享受干部身份,但是被告却按工人待遇为原告办理退休,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多次找二被告沟通无果,因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二被告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原告为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的案件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堤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中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