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漆海强、夏建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海强,夏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漆海强,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夏建发,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申请人漆海强与被执行人夏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团经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21执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刘秋元执行员 董华东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林 来源:百度搜索“”